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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时间:2017-07-28 09:05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